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0〕22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水平,规范排污单位和运行服务单位的运行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稳定运行,为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省环保厅在《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保障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稳定运行,根据
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79号)规定,结合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重点污染源(国控、省控)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管理。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重点污染源或其他污染源统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监控基站”),是指在重点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以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比例采样器等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