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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6、运行服务单位应会同排污单位,保证监控基站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准确可靠,通讯传输稳定,监控数据在线率、正常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要求。

  7、运行服务单位应实时调度运行服务区域监控基站的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和超标排污行为,应及时记录并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排污单位通报。

  8、运行服务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监控基站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考核和监控基站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

  9、运行服务单位应定期对监控基站进行巡检,巡检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城镇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等重点监控基站巡检频次每周不少于两次,巡检频次须满足监控基站正常、稳定运行的需要。应如实填写监控基站运行巡检记录、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记录。对监控基站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10、运行服务单位应会同排污单位定期对监控基站进行校准校验,自行校准校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城镇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校准校验每月不少于两次。

  11、运行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档案,并会同排污单位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控基站运行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考核。自动监控基站站房门禁系统向环境保护部门开放,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2、运行服务单位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达不到考核标准、弄虚作假、监控数据存在重大误差以及监测数据大量丢失等情况,运行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3、运行服务单位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自动监控设备配置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全省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

  14、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考核中,运行服务单位监控基站整体在线率、正常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设备完好率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履约保证金5万元。

  15、运行服务单位对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由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扣除其建设运行经费5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河南区域的运行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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