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运行服务单位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扣除其运行经费1000— 5000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监控基站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制定全省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2、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监控基站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3、统一管理运行服务单位履约保证金。
4、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辖市拨付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财政补助资金。
5、按照《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运行服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6、对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基站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对省管电厂监控基站的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
7、调度全省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情况,对调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8、监督、指导省辖市环境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级负责管理的监控基站运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监控基站实施监督检查。
1、加强对排污单位监控基站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保障监控基站正常运行。
2、加强对运行服务单位的运行管理,规范运行服务单位的运行行为。
3、按照国家、省监控基站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辖区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4、加强对排污单位和运行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责令排污单位和运行服务单位整改到位,保障区域监控基站联网率、数据准确率、正常运行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监控基站规范、标准要求。对区域监控基站监督检查和考核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5、负责组织责任监控基站的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
6、建立规范的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监控基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调度,调度情况及时报送或通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