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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启用备选制度。

  1、由于运行服务单位设备性能差或运行服务不到位,导致运行服务区域监控基站联网率、数据准确率、正常运行率、设备完好率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

  2、运行服务单位未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配置供应仪器设备、以次充好,经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

  3、运行服务单位对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设置上下限等,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

  4、运行服务单位一年内累计被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5、不适应辖区排污单位生产工况,不能保持监测方法的连续性,设备更换给企业带来额外(非监测设备本身)经济负担和安全隐患的。

  第十九条 监控基站不能通过168小时无故障运行考核的,监控基站正常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设备完好率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由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污单位和运行服务单位限期整改。需更新监控设施的,现有监控设施为运行服务单位产品的,由运行服务单位负责更换,现有监控设施不是运行服务单位产品的,由排污单位负责更换。逾期整改不到位,监控基站数据异常、不能真实反映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情况的,视为监控基站不正常运行,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运行服务单位监控设施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168小时无故障运行考核中通过率达不到70%,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启用备选制。

  第二十条 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实行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指运行服务单位不能满足监控基站运行服务要求,被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特许运行权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退出机制。

  1、运行服务单位所具备的CMC认证或CPA认证、CCEP认证,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资质失效或被取消。

  2、运行服务单位获得的豫财招标采购〔2009〕4号招标所授予的特许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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