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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0年)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9〕77号)的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2009年自治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公布所属26个部门实施的160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收费单位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自治县财政、发改(物价)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鉴于近几年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部分法律、法规的修改,需对部分许可事项进行合并,及对部分许可事项种类、名称进一步规范,经重新清理,新增66项许可事项,合并7项,取消4项,规范名称35项,本次公布对合并、规范后的许可事项已作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21日《关于第一批、第二批确认由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察政发[2006]3号)和2006年9月7日《关于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察政发[2006]13号)公布的19个部门的105项许可事项停止实施,以本次文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准。

  附:
  1.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60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附件1: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60项)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1项)

  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适用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11号令)第五条、第八条

  二、教育局(4项)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权限内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4.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99号令)第六条

  三、粮食局(1项)

  1.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第九条

  四、安监局(1项)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项)

  1.工伤认定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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