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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

  第十条 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七)建设工程单位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八)新建道路、养护中的道路、河道、缓洪池、汾河沿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铁路、公路沿线,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

  (十)已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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