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当日清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从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内清理出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设施工应当围栏作业;建筑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因特殊情况,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应当清洗干净。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潢和清洗业务。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至道路中线的积雪。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