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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徐府发〔2009〕20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等文件规定,经第十四届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作适当调整:由原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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