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二)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
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三)当询价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可以终止本次询价采购。
(四)为防止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询价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等条件。
(五)询价项目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为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出询价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评审、采购人网上确定、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使用的网上询价采购管理系统应当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
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网上询价申请,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后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符合网上询价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保证其能够登录报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参加询价采购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询价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询价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违规责任,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