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用水单位等级进行初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分级确认工作,并对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进行指导。
区水务局负责年用水量5万吨以上的用水单位的评级工作。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用水单位的评级工作。
第十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不能确认行业监管部门的单位,属地初评结果即为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对评级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负责汇总评级结果,并在区水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用水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水务局提出,区水务局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属地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分类分级实行周期复评制。A级用水单位每3年复评一次,B级用水单位每2年复评一次,C级用水单位每年复评一次。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中,用水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用水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理或更换的;
(二)拖欠半年以上和不按要求交纳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
(三)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自备井用水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饮水安全事故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采用大水漫灌方式灌溉的;
(六)用水设施损坏出现长流水未及时修理的;
(七)景观用水使用自来水补水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手续的。
用水单位因上述原因出现降级,经整改合格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报区水务局备案。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用水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出现降级的,属地管理部门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予以确认,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区水务局备案。
不能确认行业监管部门的用水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7日内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复评期间用水单位级别有升降的,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发生改建、扩建及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时,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要在30日内在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并报区水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