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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九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
  A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B级、C级用水单位是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用水单位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A级用水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B级用水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C级用水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在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系统中。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用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节约用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对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B级、C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用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节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时同前款规定。
  区水务局对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四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鼓励用水单位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区水务局。
  第二十七条 区水务局根据每阶段的用水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节水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水务局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将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入督查、检查内容,对区水务局、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履行节约用水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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