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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和出租土地流转合同清查的对象包括文本合同和无文本事实合同。各镇(街道)要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村集体要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无文本事实合同补签文本合同工作;对文本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不明确、不合法内容,要以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的方式,逐一进行纠正;对合同内容中存在违法约定的条款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或违法用地行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责成村集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该合同的诉讼,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和出租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

  各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和出租土地流转事项的管理。村集体签订出租土地合同或出租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区经管站下发的示范样本,并严格履行申报、审查、审核、民主决策、公开、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镇(街道)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专用章”等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业人员列席村集体关于出租土地或出租土地流转事项的民主决策会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村集体民主决策过程的真实情况。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和出租土地流转合同须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经管站备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村集体出租土地或出租土地流转事项的申报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有村民代表签字的民主决策会议记录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席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加盖“镇(街道)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等文件复印件及公示照片等材料上报区经管站;区经管站依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对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加盖“昌平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专用章”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合同及相关材料编号留存。未经区经管站审查通过的合同,视为未生效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农村集体出租土地使用的管理

  (一)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出租土地使用情况的清查

  农村集体出租土地使用情况的清查重点是出租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清查结果,对涉及农村集体出租土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囤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存在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责成村集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有关部门要依法拆除出租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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