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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昌政发〔201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依法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推进拆迁工作

  (一)要坚决执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政府令第4号),各项目拆迁人要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要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做到“十公开、五公示”。涉及农村征地及农村住宅拆迁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切实做到被拆迁农(居)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三)要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迁项目启动前,应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二、严格住宅房屋认定,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四)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五)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拆迁时,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以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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