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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2.二层以下(不含二层)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未取得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权属及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三、严格非住宅建筑认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被拆迁非住宅建筑的确认:

  1.非住宅建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建设审批文件的,农业设施取得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评估和补偿。

  2.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农村集体公共设施,按相关规定给予评估和补偿。

  3.未取得相关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文件的非住宅建筑和农业设施,一律不予评估和补偿。

  四、严格拆迁补偿奖励标准,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

  (七)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1.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85%,超过宅基地面积85%的部分及未经审批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部分,一律不予评估和补偿。

  2.房屋占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面积85%的部分,不再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给予补偿,按照房屋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偿。

  3.房屋占地面积未达到宅基地面积85%以内的宅基地闲置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奖励。

  4.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部分,不再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给予补偿,按照宅基地面积85%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

  5.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而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政府令第4号)第六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的规定给予补助。

  (八)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前,对利用合法房屋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且符合相关规定,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具体标准可按区域差异和经营情况(以纳税额为参考标准)确定,补助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对利用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房屋经营的,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一律不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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