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以量定点原则

  按照汽车保有量及消费情况 ,确定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的数量和规模。汽车保有量在15万辆以下的州市,设立1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保有量达到15万辆的州市,可以设立2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后每递增10万辆,可新增设1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但省会城市总户数原则不超过6家,其它州市原则不超过3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根据区划、经济发展、回收拆解实际等情况 ,申请设立直属分支机构(回收网点)。

  (四)动态管理原则

  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准入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并达到国家有关准入标准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违反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视情况依法停止或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经营业务。

  (五)环境保护原则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布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网点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在环境敏感区域选址建设。

  六、规划布局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全省行政区划、经济发展、汽车消费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布局如下:

  (一)省会城市:设立4-6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每家回收企业可设立1 个回收拆解场地,每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相互间距离应不低于20公里;主城区内不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二)州市城市:可以设立1-3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每家回收企业可设立1 个回收拆解场地,每个报废回收拆解场地相互间距离一般应不低于20公里;州市所在地不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三)县级城市:具备报废汽车回收存储及环保条件的县级城市,且距离省会及州市城市80公里以上(特殊情况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原则上不低于60公里),可由所在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请设立一个直属分支机构(回收网点)。

  七、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标准

  严格贯彻和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31号)及其它相关政策和标准,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