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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药监分局关于怀柔区落实北京市药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药监分局)主要职责: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各镇乡、街道开展创建活动;负责药品安全员的聘任及管理;负责创建工作的评审验收;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初评推荐;负责创建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进行协调联络,实时掌握动态,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各镇乡、街道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创建工作;负责辖区创建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上报;配合药监分局做好辖区药品安全员的选聘及管理工作。
  四、建设标准
  (一)药品安全示范街道(乡镇)建设标准。
  1.领导重视。将创建药品安全示范街道(乡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定期对创建药品安全示范街道(乡镇)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总结。
  2.网络健全。建立覆盖面广、满足本街道(乡镇)监管工作需要的药品安全监督网络,网络成员职责明确,认真履职,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种培训,了解基本用药安全知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备案。
  3.制度完善。建立药品安全网络成员日常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街道(乡镇)药品安全状况,收集居民对用药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药监部门反馈有关工作信息。
  4.宣传到位。充分利用橱窗、板报、讲座等多种宣传形式,向本街道(乡镇)群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5.药品安全。本街道(乡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生产、经营,发现药品非法生产窝点、“黑诊所”、“黑药店”、存放非法药品小广告的窝点及非法收售药品活动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整治行动;主动拒绝以“义诊”、“免费体验”等名义开展的药品推销活动;本街道(乡镇)居民对本地区用药安全状况满意。
  (二)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建设标准。
  1.遵纪守法。依法设立满2年;具有依法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等各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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