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认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复审;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及专家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松江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颁发“松江区企业技术认定证书”,并授予“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九条 区经委每年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经委。
1、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自评表。
2、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总结材料。
3、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
4、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
第十一条 区经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警告、不合格四个等级。
1、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至89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警告;
4、评价得分60分以下、基本条件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警告、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产出成果显著的企业和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考核为不合格的;
2、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