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农委拟订的《关于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7号)为依据,建立区、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调解仲裁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机构设置
建立区、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主要包括:区级层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镇级层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村级层面设立调解员。
(一)区级机构设置
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区政府及区农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集资委、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和农民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为加强组织领导,可以提名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担任主任,由区农委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