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区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聘任退休法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等10人(可兼职)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二)镇级机构设置
涉农各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农业副镇长兼任组长,农村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副组长。涉农各镇按行政区域大小聘请2- 3名调解员,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领导、组织村级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村级人员设置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各村确定1名调解员(兼职),调解本村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区政府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部署土地延包与调解仲裁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阶段(2010年1月上旬):涉农各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各村确定1名调解员。
第三阶段(2010年1月上旬-2010年6月):对仲裁员、镇村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调解仲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梳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四、工作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受理仲裁申请。
3、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章程,规定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
(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6、负责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
7、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
8、向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9、对镇调解工作小组和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