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四)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第四章 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即宝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在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确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代理本区政府采购业务时,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不得通过向采购人行贿或承诺配合采购人操纵中标供应商等不正当行为承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为迎合采购人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并对所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