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拓宽农村移民的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农村移民,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需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分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章 县内从农安置
第四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是指移民户在县内规划的移民安置点(村民小组)解决生产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一种方式。农村移民户中在实物指标调查时登记的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