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内从农安置原则:在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前提下,按本组、本村、本乡镇、本县区内先近后远的顺序进行安置。
第六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生产安置措施:
(一)以调整现有耕地(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结合土地开垦安置移民。
(二)配套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的调地,根据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搭配的方式,有林地资源的应调给林地。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第八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工作程序:
(一)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户与安置地村组对接,并签署确认意见。跨乡镇安置的,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对接安置方案组织移民对接,签订对接协议。
(二)在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对接协议后,移民户主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出乡镇安置的)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交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三)移民按规定办完上述有关手续,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移民户的搬迁安置进度,将搬迁费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将生产安置费兑现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含林地);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四)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移民户调整建房用地、承包耕地,根据平衡方案和林地资源情况调整林地,并为移民建房作好服务工作。
(五)县区相关部门、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
第三章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
第九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是指移民户利用亲友关系,自行联系,并征得迁出地和安置地同意,自愿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村民小组)外,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从农安置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地的选择可以是本县区,也可以出县区,但安置地必须具备可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和一定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安置标准与安置地居民应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 选择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方式的,必须有被投靠亲友的书面申请和所在组、村、乡镇和县级(出县安置时)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材料(同意入户、同意划给承包地、同意划给建房用地或解决住房)。
第十三条 凡属符合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办理程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出县区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县区内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证明将生产安置费、建房调地费(需建设房屋的)交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六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移民户的安置工作监督落实。
第四章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
第十七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是指老、残、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性生活居住条件,不依靠土地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可以在本县,也可以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