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需具备条件
老年人年龄限制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中度以上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根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出具相关证明。
无劳动能力的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所投靠的亲属有供移民永久性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及能力,并作出供养书面承诺。
(三)投靠的亲属所在单位或村组、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和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办理程序:
(一)投靠人员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法申请的人员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五章 自谋出路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谋出路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建房用地和生产用地,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自谋出路移民可以在本县区安置,也可以出县区安置。
第二十二条 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将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搬迁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二)在今后生活地有60平方米以上,可供正常使用的自有住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 符合自谋出路安置条件的移民户,以户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谋出路安置办理程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自谋出路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六章 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内取得建房用地,整户或部分成员自愿不要生产用地,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 自谋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整户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将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